1、民用机场应按飞翔目标Ⅰ(基准代号)飞翔目标Ⅱ(基准代码)进行分级。目标Ⅰ和目标Ⅱ的组成构成飞翔区目标(等级)
飞翔区目标Ⅰ按运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翔场所长度,分为:1、2、3、4四个等级,
基准飞翔场所长度小于800米飞翔区目标Ⅰ为1.
基准飞翔场所长度大于等于800小于1200米,飞翔区目标Ⅰ为2.
基准飞翔场所长度大于等于1200米,小于1800米,飞翔区目标Ⅰ为3
基准飞翔场所长度大于等于1800米,飞翔区目标Ⅰ为4
基准飞翔场所长度是指:飞机核准的最大飞翔质量,在海平面、标准大气压下(一个大气压,15度)无风和跑道纵向坡度为零的条件下起飞所需求的最小场所。其长度包含跑道、净空道和停止道。
飞翔区目标Ⅱ按运用该机场飞翔区中飞机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,分为A、B、C、D、E、F六个等级,